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000026630號
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請釋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請釋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0年5月12日(本局收文日期)陳情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可以自由利用。而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例如: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國民中小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前經教育部函復在案(本局95年10月20日電子郵件951020d參照,如附件)。
三、所詢私立高中之段考,及私立大學之期中(末)考考題,是否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謂「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之範疇,倘有疑義,因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機關,請逕洽教育部(02-7736-6666)瞭解。
四、另隨函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一份,惠請協助撥冗填寫回寄(免貼郵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