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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504c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縱使是「單純歷史事實」,除了單純「年份及事件名稱(如:645年發生大化革新/1868年至1912年為日本明治時代)」較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外,其他如作者在具體之描寫表達上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仍為…

令函要旨

縱使是「單純歷史事實」,除了單純「年份及事件名稱(如:645年發生大化革新/1868年至1912年為日本明治時代)」較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外,其他如作者在具體之描寫表達上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仍為受保護之「語文著作」,您如欲直接翻譯或作其他利用,原則上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及授權(請參考本局第一封信之說明)。而個案中的文字利用是否屬於利用到受著作權保護之「表達」,則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認定,本局歉難就假設或事實認定問題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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