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428c
要旨
有關 您的問題,區分著作權與專利權部分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問題,區分著作權與專利權部分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部分:
(一) 所詢商品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然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先予敘明。(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91201b)
(二)如明知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商品而予以販賣,可能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有刑事責任;至於YOUTUBER業配鼓勵購買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商品,則可能構成本條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您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訴訟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二、專利權部分:YOUTUBER於網路上促銷推廣侵害他人設計專利商品之業配行為,如經專利權人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依專利法第142條準用第96、97條規定,將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而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有關專利權或著作權是否構成侵權之疑義,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