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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427b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您好: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您再來信的意見,答覆如下: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如您所出版的書是您整理單純之歷史事實、另就他人資料理解該資料所傳達之思想、概念後,以自己之理解重新表達者,尚不會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與是否具有歷史解釋上之獨特創見無涉。然如本局上一封電子郵件所述,個案著作是否涉及侵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證據認定之,此乃著作權為私權之性質使然,本局歉難就個案之合法性予以認定。如果您仍想出版,為避免涉及侵權,建議您可諮詢熟稔著作權之律師,及有歷史書籍出版編輯經驗之實務專家,或可提供您更直接的建議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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