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427
要旨
有關 您來信詢問之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詢問之問題,答復如下:
一、電影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公開播放影片會涉及「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此為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敘明。
二、所詢貴社區欲於社區大樓視聽室舉辦電影賞析活動,會涉及影片之公開上映行為,又因屬定期舉辦活動,供社區住戶觀賞,尚無法依據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主張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故應使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若所放映之影片非屬「公播版」,而係以坊間租售之「家用版」影片為公開上映行為,則須另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方屬適法。如需相關資料說明,請參考本局局網「公播版影片著作權」與「社區播放影片、使用伴唱機等行為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之說明。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