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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000021060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YOUTUBE雲端搜尋系統」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YOUTUBE雲端搜尋系統」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0年4月14日竹檢永和火109偵9888字第1109013161號函。

二、有關旨揭系統是否可能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疑義,說明如下:

(一)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立法背景係因應近年出現意圖供民眾透過網路「接觸」非法侵權內容,例如:部分機上盒透過內建或預設的電腦程式(如APP),專門提供使用者連結至侵權網站,讓民眾透過網路接收非法影音內容。行為人明知網站提供的是侵權內容,仍利用提供此種匯集該等網路連結的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已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合法權益,進而影響產業健全發展,故除對於提供「匯集侵權網址連結(超連結)之電腦程式」之行為人(包含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予以非難外,亦對於其他以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上述電腦程式(APP)之設備或器材且受有利益者,均明定視為侵害著作權

(二)另據了解,YouTube網站上之影音多為權利人自行上傳,但也不排除有侵權著作,如所詢「YOUTUBE雲端搜尋系統」提供之電腦程式有專門匯集侵權著作之網路連結,依上開說明,將可能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

(三)至於本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規範對象,為「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並受有利益」,始有適用。如該系統之電腦程式僅內建連結侵權網站,公眾透過內建連結,僅可單純「接觸」侵權內容,並無從公開傳輸或重製該等侵權內容,則非屬本款之適用範圍。

三、以上為本局就條文立法意旨之說明,惟具體個案是否涉及違反上述規定或仍屬於合法影音APP等,仍請貴署依職權認定之。

四、有關協助鑑驗旨揭系統乙節,因本局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協助,建議可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著作權學者專家或民間機構協助提供意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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