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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423b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由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僅及於著作內容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系統、操作方法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因此,您來信所稱的「實驗方法」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排他性,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合先說明。

又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另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您來信所稱的「研究數據」、「實驗結果」、「統計結果」、「分析結果」等,如僅係將數據、數量、單純之事實、名詞等予以羅列呈現,依前述說明,該等內容或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亦不生著作權歸屬的問題。

所詢您進行研究(實驗)所採用的「實驗方法」以及實驗所獲得的「研究數據」、「實驗結果」、「統計結果」、「分析結果」等,依據說明一、二所述,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您是否將該等研究方法及數據等提供他人進行後續研究,雖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然因該等研究方法及數據等實際上具有學術研究上之價值,若您簽署同意書,同意提供他人並且對爾後研究所有使用用途不得主張異議等,仍具有一般民事契約效力,從而須依據該同意書內容負履行契約之義務,是否簽署該同意書請您自行衡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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