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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422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您的來信,本組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的來信,本組答復如下:

如本局電子郵件1091027所述,美術著作「摩艾(Moai)石像」因已超過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著作權法第30條參照),已屬於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故您來信所詢若將該石像之肖像印製於商品上販售,是不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

惟要注意是,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若他人仿製的摩艾石像另有創意的投入,而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該另行創作之石像就可能成為獨立的著作(即衍生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若任何人欲利用該衍生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仍應取得該著作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虞,併予提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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