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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420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將網址連結製作成QR code附於文創商品上,供他人得自行掃描連結至網址觀賞影片一節,尚不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故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如QR code提供者明知所連結之網頁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仍將該網址連結製作成QRcode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倂予提醒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提供QR code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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