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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416d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所詢有關縣政府舉辦舞蹈演出利用youtube上配樂之授權問題,經與您通話時表示,表演所利用之音樂係自行準備音檔於現場播出,將涉及所詢歌曲的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利用音檔為現場伴奏)的「公開演出」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又依本法第55條規定,若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於舞蹈比賽利用音樂符合上述要件時,即有可主張「公開演出」合理使用之空間,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以上說明,可參考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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