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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416c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由諸位歷代先賢所著之《莊子》一書及其他人之解說,因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該等解說如現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即成為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並無著作權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另您對《莊子》一書及先賢所為之解說另外再加以整理、語釋和注釋,就前述您的整理而有投入創作之部分,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或編輯著作,自創作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故您無須向本局申請或登記著作權。又著作權人對自身權利須自負舉證責任,為了保護您的著作權,您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相關說明,以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併予說明。

三、另除著作權保護您的創作外,由於《莊子》本身屬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之文字著述,如您對《莊子》之內容進行「整理」,包含修補缺漏、校正錯誤或標點符號之考證,且投入相當精力(可參考本局109年5月6日智著字第10900018410號函釋),並加以印刷出版,可就該印刷之「版面」申請製版權登記,製版人享有10年之製版權的保護。針對製版權登記之事宜,可參考本信附檔所示之「製版權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說明文件,或參考本局關於申請製版權之相關資訊,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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