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416
要旨
一、來函所述貴校辦理現成捲簾及牆面海報(以下稱採購標的)等產品之財物採購,並未因履約結果產生著作,縱採購標的上之圖案屬於美術著作,就採購標的使用(例如懸掛、張貼捲簾海報)亦未涉及著作利用的問題,故無需取得圖案之著作財產權。如為確保該圖案係經…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述貴校辦理現成捲簾及牆面海報(以下稱採購標的)等產品之財物採購,並未因履約結果產生著作,縱採購標的上之圖案屬於美術著作,就採購標的使用(例如懸掛、張貼捲簾海報)亦未涉及著作利用的問題,故無需取得圖案之著作財產權。如為確保該圖案係經合法授權印製,僅須請廠商提供相關證明即可。
二、至如欲另請廠商提供圖案印製於採購標的,則將涉及「重製」的著作利用行為,需取得所利用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為合法。如欲購買圖庫的圖案印製於採購標的,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需注意圖庫公司之授權條款得運用的授權範圍,避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