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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409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您好!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網路上當代畫家的作品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自網路下載他人之美術著作作為公司內部簡報的素材,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如將前開簡報檔案印成紙本發放給開會同事,則涉及「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只要有前述正當目的,且引用之內容是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中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散布亦屬合法(著作權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所詢將當代畫家作品重製於公司內部簡報一節,如符合上述條件,則可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反之,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有無符合合理使用等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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