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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406b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您好: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電影預告片及電影劇照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分別為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視聽著作」及「攝影著作」,所詢欲在收費之線上課程中使用電影預告片及電影劇照,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有關「電影預告片」,如係單純於線上課程中以連結網址或「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是藉由「超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於課程頁面中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看,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課程時,並不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若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二)如非上述「超連結」之情形,而係下載「電影預告片」及「電影劇照」後於線上課程使用,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茲再以下列說明:

1. 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本條規定,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在合理範圍(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內,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方有適用空間,且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2. 因此,所詢利用行為是否可適用本法第52條規定,如線上課程內容係以符合上述說明之方式引用他人著作,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並不因是否收費而有差異。至於後續的公開傳輸行為,亦得審酌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並參照前述本法第52條立法意旨,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3. 如不符合上述第52條之情形,自應另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若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事證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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