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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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即屬受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對於該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
令函要旨
一、「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即屬受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對於該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來信所詢,引用他人歌曲中之一句歌詞是否涉及侵權,首先需判斷所引用者是否為本法保護之標的:若所利用他人著作的文句過短,內容無法表達出著作人一定之創作思想而欠缺創作性,或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等情形,則該文句內容不受本法保護,您在利用時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反之,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者,則為本法保護之標的,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惟您所為之「引用」,若符合本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規定,意即於自己的著作中,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且利用比例甚低,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註明出處,則可能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但須注意,本條所稱之「引用」,並不包含將他人著作另為創作之「改作」行為(本法第63條反面解釋)。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均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