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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330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 您詢問社區為慶祝兒童節,擬用現有硬體及視聽設備播映圖書館所借之「龍貓」及「風之谷」等影片,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55條一事,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社區為慶祝兒童節,擬用現有硬體及視聽設備播映圖書館所借之「龍貓」及「風之谷」等影片,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55條一事,答復如下:

一、 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來信所詢如係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節慶播放影片,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得公開上映他人之著作,請參考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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