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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324e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所詢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所詢您在網站平台上為販賣商品,將他人FB影片網址以純文字方式複製貼在商品說明頁面,提供網友自行貼到網址列搜尋影片觀賞一節,有關著作權法方面,若未將影片內容重製為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提供公眾觀看,並不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故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二、惟如明知所連結之網站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權者的共犯或幫助犯,恐須負共同侵權責任,仍須注意。又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所提供網址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技術上是否係以超連結之方式提供網址? 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三、有關您收到刑事傳票一事,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或係違反其他法律規範,建議逕向檢警單位洽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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