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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324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 您詢問客運業者於車上提供平板顯示器給予乘客使用是否侵犯公播權一事,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客運業者於車上提供平板顯示器給予乘客使用是否侵犯公播權一事,答復如下:

一、 所詢客運業者提供平板顯示器,並已下載多個數位電視台及廣播電台APP,且乘客在顯示器上透過車內設備自行連網觀看影片、數位電視、收聽廣播等行為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播放「同步轉播」有線、無線電視台等之線性電視節目或線上同步之廣播節目:如客運業者未再另外以擴音器材或拉線方式擴大播送之效果者,係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惟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例如收訊後拉線、加裝喇叭),再擴大其播送效果而傳達著作之內容時,則會涉及「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著作之行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組成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方得合法利用。

(二)播放線上影音(例如YouTube):如客運業者僅單純提供設備供乘客個人上網瀏覽,並未另提供影音著作內容,則無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惟客運業者如在平板顯示器下載多個數位電視台及廣播電台APP,若該等APP係提供公眾連結至侵權網站,讓民眾透過網路接收非法影音內容,客運業者如明知所提供之連結是侵權內容仍提供此種匯集該等網路連結的電腦程式,可能與侵害著作財產權者成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二、 以上說明,可參考本局「遊覽車上收聽廣播、音樂、播放電視、影片所涉著作權問題」、「107年12月7日智著字第10700081250號函」、「電子郵件1091112」、「電子郵件1091224c」及「電子郵件1091028」。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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