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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323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您的來信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的來信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來信所詢「公播版」視聽著作,一般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或代理商已授權購買該影片之人得在其授權範圍內「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是以倘貴校圖書館購買公播版影片,原則上得在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如學校教室、宿舍區等)等地放映。惟仍提醒您,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每部公播版影片授權得公開上映的範圍可能不同,且如有約定不明的部分,依前揭規定推定為未授權,即只有明確約定的部分係有得到授權,故為求審慎,建議您先向所欲利用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釐清、確認授權範圍。有關公播版影片所涉之著作權說明,可參考本局「公播版影片著作權」介紹網頁。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審認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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