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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319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述網站Pinterest上的圖案,如符合前述要…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述網站Pinterest上的圖案,如符合前述要件,則屬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或攝影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先予說明。

二、又來函所述自網路下載8張圖片並僅利用每張圖片的局部予以拼貼,仍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著作的利用行為,且您亦說明將用於商業用途,故認定合理使用空間恐屬有限,建議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恐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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