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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316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所詢將網址連結製作成QR code印在書中,供讀者得自行掃描連結至網址觀賞影片一節,尚不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公開傳輸」的行為,故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如QR code提供者明知所連結之網頁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仍將該網址連結製作成QRcode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倂予提醒。

二、另所詢「公開傳輸」之定義,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款參照),例如將他人著作(如影片)上傳至網路供觀看。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提供QR code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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