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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311d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書籍著作權版權申請,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書籍著作權版權申請,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您來信所稱「版權」,似應指「著作權」,先予說明。

二、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無須登記或註冊(著作權登記制度於民國87年已廢止)。故若該書籍係由您創作完成,並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等要件,則該書籍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不需要為任何的申請或註冊。

三、又著作權人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所以為了保護您的著作權,建議可於著作上標示著作人姓名(或筆名),並保留與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的資料(如草稿、備份、或是您與他人就本著作有關之討論紀錄等等),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 (詳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相關說明),併予說明。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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