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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308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一、商家播放音樂,不論係播放CD、網路上互動式之音樂,或是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播放廣播節目,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

令函要旨

一、商家播放音樂,不論係播放CD、網路上互動式之音樂,或是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播放廣播節目,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先予敘明。

二、依來信所述,貴商家已取得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以及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之授權,故可合法利用MÜST及ARCO所管理之音樂及錄音著作(可於MÜST及ARCO網站查詢其所管理之著作);如貴商家有利用到來信所述之「奕顆貝殼商用版權音樂」或其他集管團體、個別權利人或版權公司等所管理或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因不在MÜST及ARCO的管理著作範圍,始須另取得相關之授權,建議貴商家先釐清所利用著作是否逾越MÜST及ARCO授權之範圍,或有利用到前述公司之著作,再行處理。

三、至於所詢「奕顆貝殼商用版權音樂」是否就相關音樂有主張權利之合法性,需就個案相關取得授權之契約加以判斷,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予以調查證據審認之;又所詢陸資來台投資之相關疑義,建議逕洽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02-33435700)及大陸委員會(02-2397558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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