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305
要旨
您來信請代為查詢所附作者之著作權登記事宜,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您來信請代為查詢所附作者之著作權登記事宜,說明如下:
一、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先予敘明。
二、經查所附作者之著作權登記情形詳如附件所示,惟本局著作權管理系統僅能以「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名稱」查詢,是否為您欲查詢之作者資訊,仍請自行判斷。
三、又本項87年1月23日前著作權登記註冊資料,悉依申請人之申報,不作實質審查,登記事項如發生司法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