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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226b

會議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您的來信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的來信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來信所述之小說、動漫中的文字表達(如人物自白、對話內容)、或歌詞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及「音樂著作」;若創作小說時引述、翻譯他人著作中的幾句話並分享至網路或是出書,則會涉及「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及「散布」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會有侵害著作權問題,先予說明。

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如您創作小說時引述或翻譯他人著作,係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注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別,且在合理範圍內,則上述之重製、翻譯及散布等行為,得依該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3條參照);至於分享至網路供網友觀賞之行為,在符合第52條之前提下,亦得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一併主張合理使用(本局電子郵件1051123、1080909、1091224參照)。

三、承上,又有關「合理範圍」的認定,沒有所謂僅利用一部著作中的多少比例、內容,就是合理使用之標準,仍要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訂之上揭4款要件予以綜合判斷。另有關註明出處一節,須說明的是,明示出處僅是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法律要求遵守之義務(著作權法第64條參照),如利用行為不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縱註明出處,仍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

四、最後,若引用他人著作的文句過短,內容無法表達出著作人一定之創作思想而欠缺創作性,或屬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等情形,則該文句內容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您在利用時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併予說明。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引用內容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審認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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