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219b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述利用乾燥花、木片、軟木塞等裝入玻璃試管組合而成的裝飾品,如符合前述要件,而以美感為特徵表現出思想感情,則屬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製程、概念、原理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亦即,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例如畫作本身),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例如:畫風、風格等)。
所詢欲參考網路上之教學影片,使用相近的材料製作乾燥花裝飾品販售是否構成侵權一節,如前述說明,若您只是運用相同概念、手法以自己的方式另行表達、創作,而未直接重製、改作他人的美術著作,縱使表達因概念相同而相(雷)同,亦不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