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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209b

會議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函詢問針對商品行銷與簡介之文字內容如有符合前開要件之情形,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若將他人之語文著作印製於自身產品之行銷文宣上,可能涉及「重製」、「改作」之利用行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1款參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有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虞。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商品廣告文字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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