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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204

會議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貴公司舉辦之徵文活動,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主辦單位所發布的活動辦法為「要約」,參加人提供稿件參與活動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該活動辦法(即契約內容)之約束,合先敘明。

二、來函所述,貴公司已於徵文活動辦法中敘明得獎作品將刊登在公司官方網站供瀏覽,依照前述說明,貴公司依活動辦法之約定範圍及內容,重製及公開傳輸得獎作品,此屬私權契約自由原則(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依同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姓名表示權等著作人格權,因此公布作品時仍應標示著作人的姓名,避免侵權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均屬私權,就契約內容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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