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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129

會議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一、賀卡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將購買的賀卡掃描成電子檔並E-mail寄給國內外客戶,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賀卡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令函要旨

一、賀卡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將購買的賀卡掃描成電子檔並E-mail寄給國內外客戶,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賀卡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恐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二、有鑑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將賀卡掃描成電子檔並寄送給他人,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建議您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賀卡否享有著作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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