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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114c

會議日期 110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一、首先說明,Google map影像如係單純以機器掃描街景的照片,應無著作權;惟如係地圖,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則應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圖形著作;至於Google所提供之整體圖庫,應屬受本法保護之編輯著作(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2…

令函要旨

一、首先說明,Google map影像如係單純以機器掃描街景的照片,應無著作權;惟如係地圖,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則應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圖形著作;至於Google所提供之整體圖庫,應屬受本法保護之編輯著作(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21025b函釋說明)。因此,如果您要將前述Google map中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部分置於出版專書中,將會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只要有前述正當目的,且引用之內容是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中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散布亦屬合法(本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惟須注意,本條所稱之「引用」,並不包含將他人著作予以改作之情形(本法第63條反面解釋)。

三、因此,如您在專書中引用Google map圖片的行為符合前述要件,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如您在地圖上標註記號、文字,且修改之程度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之「改作」程度,則縱有註明出處,亦不得主張該條合理使用。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情形是否構成改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證據事實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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