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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105b

會議日期 110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一、如歌唱班聘請音樂老師對「特定之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利用點唱機進行收費教唱,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

令函要旨

一、如歌唱班聘請音樂老師對「特定之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利用點唱機進行收費教唱,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因侵害著作權涉及民、刑事責任,如您確實發現他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專線:0800-016-597)。但須說明的是,因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如上述之集管團體)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程序。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審認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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