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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229b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一、論文之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因此,所詢您整理之筆記,尚須區分如下:

令函要旨

一、論文之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因此,所詢您整理之筆記,尚須區分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如該筆記係由您理解該論文所傳達之思想、概念後,以自己之理解重新表達者,並不會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而您的筆記如亦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該筆記本身已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您本於該筆記之著作財產權人地位,於影片中加以利用,亦不生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二) 惟如僅單純將他人論文文字內容重製成筆記後,並上傳於網路,涉及著作權法所稱「重製」及「公開傳輸」該等論文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權問題。惟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如您重製論文內容係供自己創作筆記之參證或註釋之用,而能與您撰寫的內容予以區別,且在合理範圍內,並依本法第64條註明出處,則上述「引用」(即重製)行為得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後續的「公開傳輸」行為,亦得審酌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4款要件,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二、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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