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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229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二、因此,如您所謂的佛經係指本身由來已久之經典(如:漢朝至宋朝高僧翻譯之傳統佛經),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則您所詢將其利用Microsoft Edge軟體錄製為聲音檔後並上傳Youtube免費傳播,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惟如您所錄製公開之內容係現代新譯之佛經版本(即後人重新翻譯或註釋之內容),如其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從而,如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內,則應取得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將涉及對他人語文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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