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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224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一、繪本書籍封面、內頁之圖畫及內容文字,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錄製在影片中,會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一、繪本書籍封面、內頁之圖畫及內容文字,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錄製在影片中,會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後續如又將影片上傳至網路平台提供公眾觀看,會涉及該等著作之「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前述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自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您為了拍攝介紹繪本或書籍內容的影片而須引用他人的著作(例如您所提之繪本)供參證或註釋之用,且利用的比例甚低,並得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加以區別者,即有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至後續上傳網路之行為在其製作符合第52條之前提下,亦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為商業目的)、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一併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情形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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