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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222d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一、參賽者於現場演唱《你怎麼說》、《月亮代表我的心》(下稱所詢歌曲),供不特定人聆聽,會涉及所詢歌曲的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利用CD為現場伴奏)的「公開演出」行為,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若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

令函要旨

一、參賽者於現場演唱《你怎麼說》、《月亮代表我的心》(下稱所詢歌曲),供不特定人聆聽,會涉及所詢歌曲的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利用CD為現場伴奏)的「公開演出」行為,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若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若貴會所舉辦的比賽符合上述要件時,即有可主張「公開演出」合理使用之空間,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詳情請參考本局網站「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二、 所詢欲將參賽者現場演唱錄製的影片上傳至官網與各網路平台,涉及對上開歌曲之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的「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另因本法第55條之著作利用行為不包含重製與公開傳輸,故無法依前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併此說明。

三、針對所詢歌曲之權利狀態歸屬及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分述如下:

(一) 針對兩首音樂著作的「重製」授權,請逕洽各詞曲經紀公司洽談授權,或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詢問重製權的授權資訊。又針對「公開傳輸」授權,請逕洽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洽談授權。

(二) 所詢歌曲的錄音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權的部分,貴會皆須逕洽所詢歌曲的唱片公司洽談授權,或先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或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由其協助查詢錄音著作的重製、公開傳輸權之授權資訊。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說明,請參考本局局網「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與「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資訊。

四、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調查證據審認之。如需相關案例說明,請參考本局109年11月18日「電子郵件1091118b」及 本局108年11月8日「電子郵件108110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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