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222c
要旨
一、 來信所述「○○顧問」logo,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手繪繪圖他人美術著作,並上傳至網路之粉絲專頁,會涉及該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一、 來信所述「○○顧問」logo,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手繪繪圖他人美術著作,並上傳至網路之粉絲專頁,會涉及該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自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 至於為呈現自己通過上述認證考試,而手繪該證照logo圖樣並上傳至粉絲專頁報喜,有無主張合理使用規定之空間一節: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規定,需依個案情形綜合審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為判斷。依您所述,如僅係為分享通過考試之喜訊,且綜合衡酌上開各事項後,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logo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及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