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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217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一、來信所述手作材料包裡所附的結構圖及網路上的詳細教學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文字)、「圖形著作」(標示有尺寸、規格之結構圖)、「美術著作」(以美感為特徵之圖案)…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述手作材料包裡所附的結構圖及網路上的詳細教學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文字)、「圖形著作」(標示有尺寸、規格之結構圖)、「美術著作」(以美感為特徵之圖案)及「視聽著作」(影片)。因此,如您欲直接利用該等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情形外(例如: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其他情形的利用,縱使註明出處,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另外,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著作的「表達」,不及於其觀念、構想本身。因此,如您係學會拼接步驟後,將操作方法以自己的方式(如文字)另行表達,而非利用他人之著作內容,則不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併予說明。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屬於著作?個案上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及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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