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209
要旨
一、來信所述您任職於某協會工讀期間,為完成主管要求之工作所設計的問卷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創作性」(具有最低程度創意)之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至於後續將問卷回答之內容整理成資料庫,如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亦具有創作性…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述您任職於某協會工讀期間,為完成主管要求之工作所設計的問卷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創作性」(具有最低程度創意)之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至於後續將問卷回答之內容整理成資料庫,如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亦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惟如果該資料庫僅係您將問卷回答之內容重新登打、整理,就其選擇或編排不具創作性者,則不屬於編輯著作,他人利用該資料庫不會有侵害著作權問題。(請參考本局102年1月10日電子郵件1020110b)。
二、所詢問題一、二問卷及資料庫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及後續利用等,依著作權法規定,原則上著作權歸實際完成著作之人所享有(請參照同法第10條),惟有同法第11條(雇傭關係職務上創作)之情形時,如當事人未約定著作權歸屬,著作人為實際創作之員工,但著作財產權歸雇主享有。來信所述,您任職協會工讀期間,依主管要求進行資料蒐集,利用下班時間設計問卷並於事後整理成資料庫等,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係事實認定問題,需以工作性質作實際判斷(例如是否依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之經費、資源所完成等),與工 作時間及地點並無必然關係。(請參考本局109年10月5日電子郵件1091005)。因此有關問卷及資料庫之利用,仍請依照上述說明與該該協會釐清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再為後續之處理。
三、所詢問題三,有關資料庫內容之交付,尚與著作權法無涉,仍須依照您與協會間之約定為之。
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問卷、資料庫的編排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否為職務上著作及其歸屬等,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予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