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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207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本局曾就本國國旗及國徽之形式係依法所制訂者(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2條、第4條參照),闡述其屬該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本局電子郵件1091104、電子郵件10…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本局曾就本國國旗及國徽之形式係依法所制訂者(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2條、第4條參照),闡述其屬該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本局電子郵件1091104、電子郵件1050812、電子郵件990202a參照)。是以市面上販售有關直接利用我國國旗及國徽的形式等行為,像是印製衣服、口罩、馬克杯等等,不會涉及著作權法的問題。惟仍須注意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21條規定:「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來信所述若利用國旗及國徽另行創作的圖案,如該另行創作之部分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或註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若您自網路下載使用他人享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圖案,涉及「重製」或「改作」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

至於您述及的「中華台北」或「中華新北」等字樣,應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通用名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您自行設計上述圖案時加上該等字樣,不會涉及著作權法的問題,亦不影響該圖案創作完成後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情事。

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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