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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204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一、對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放映電影,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使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

令函要旨

一、對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放映電影,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使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惟您來信所述,如欲於婚禮上播放家用版電影給賓客欣賞,仍請參考本局之前回信給您的內容判斷(電子郵件1091126c);如構成公開上映行為,在符合本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下,則有主張適用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請參考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說明。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您所詢「家庭賓客」是否屬於「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的多數人」?是否構成公開上映?有無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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