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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201e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一、若主辦單位於公開粉絲活動中現場播放音樂CD及演唱他人擁有著作權的歌曲行為,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下稱本法),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

令函要旨

一、若主辦單位於公開粉絲活動中現場播放音樂CD及演唱他人擁有著作權的歌曲行為,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下稱本法),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需負民、刑事責任。

二、所詢如何取得欲利用歌曲之授權管道,建議您至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屬集管團體之資訊,並逕洽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而音樂及錄音著作集管團體之聯絡資訊,可參考本局「音樂授權管道說明」。如需相關案例說明,請參考本局109年9月7日「電子郵件1090907c」及105年12月6日「電子郵件1051102b」。

三、另若主辦單位同時將於網路上直播該公開活動,且於活動結束後,民眾仍可透過網路點選觀看,將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外,尚另涉及「重製」(置於伺服器)之行為,上開利用行為亦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併予說明。

四、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本法規定及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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