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201d
要旨
一、所詢表演時利用音樂作為背景音樂,將會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之利用行為;將表演錄成影片,則會涉及「重製」行為;若同時於網路進行直播,更會涉及「公開傳輸」行為,由於「公開演出…
令函要旨
一、所詢表演時利用音樂作為背景音樂,將會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之利用行為;將表演錄成影片,則會涉及「重製」行為;若同時於網路進行直播,更會涉及「公開傳輸」行為,由於「公開演出」、「重製」及「公開傳輸」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參照),應事先取得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二、相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說明如下:
(一)音樂著作:
1. 「重製」之授權資訊,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
2. 「公開傳輸」及「公開演出」之授權,可洽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話:02-2726-0289)。
(二)錄音著作:可洽詢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協助查詢錄音著作的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演出之授權資訊,或逕洽各唱片公司。
三、詳細資訊請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網路直播、短視頻分享等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說明」及「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