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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201c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一、古厝建築物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等要件,即屬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著作。另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故古厝如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則屬公共財產,除不…

令函要旨

一、古厝建築物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等要件,即屬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著作。另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故古厝如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則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所詢古厝(建築著作)如尚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另依著作權法第58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因此自行拍攝該古厝上傳網路(IG),如符合上述規定,則無侵權問題,您拍攝的照片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於攝影著作,因您是攝影者,為該照片之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故可本於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地位,授權商業雜誌刊登,但應依同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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