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130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立法背景係因應近年出現意圖供民眾透過網路「接觸」非法侵權內容,例如:部分機上盒透過內建或預設的電腦程式,專門提供使用者連結至侵權網站,讓民眾透過網路接收非法影音內容,行為人明知有大量侵權內容仍提供此種…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立法背景係因應近年出現意圖供民眾透過網路「接觸」非法侵權內容,例如:部分機上盒透過內建或預設的電腦程式,專門提供使用者連結至侵權網站,讓民眾透過網路接收非法影音內容,行為人明知有大量侵權內容仍提供此種匯集該等網路連結的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已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合法權益,進而影響產業健全發展,故除對於提供「匯集侵權網站連結(超連結)之電腦程式」者予以非難外,亦對於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上述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且受有利益者,均明定視為侵害著作權,先予說明。
二、因此,所詢銷售網路機上盒之業者(包含代理商)是否成立上述本條第8款規定,應視其是否「明知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而定,如銷售業者明知而仍為販售行為,即有該當違法之可能,例如:廣告行銷機上盒以明示或暗示使用者可影音看到飽、終身免費、不必再付月租費等廣告文字號召誘使或煽惑使用者利用該電腦程式連結至侵權網站(相關內容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法修正第87條、第93條修正Q&A」,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工具資源/著作權FAQ);另外,新法通過後,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https://www.taiwanott.org)已公布數款非法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名單,敬請洽詢該協會網站查詢,避免因販售非法機上盒,而生訴訟爭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