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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118c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來函所詢由自動光學檢測系統的電腦自動控制拍攝的實物照片,由於所拍攝之照片單純僅為系統透過自動運算方式所產生的結果,並無人類之「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投入,應未符合前述規定,故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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