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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118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來信所稱的「研究成果」語意不明,其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需視情況而定。詳言之,由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僅及於著作內容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系統、操作方法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因此,該「研究成果」當中如有文字敘述或圖片等具體表達,且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者,自創作完成時起,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至於該「研究成果」當中的思想、概念或方法等,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排他性,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合先說明。

依來信所述,您任職於OO部所屬之國立博物館,擔任研究人員之職務,且您進行至一半的研究成果,係以任職機關名義申請經費之研究計畫;在通常情形下,此研究成果應係依您任職機關(即雇用人)的指示、企劃,並且利用其經費、資源所完成,因而當中的著作屬於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未特別約定著作權之歸屬,原則上以您(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而您的任職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

承上述,所詢您所任職的博物館,是否有權將您職務上尚未完成的研究成果移轉給其他人,繼續進行研究,需視該研究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而定,故建議您先釐清您與任職機關有無約定其著作權之歸屬;如未特別約定,即適用前述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將由您的任職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故在不侵害您著作人格權的前提下,您的任職機關即有權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授權他人利用研究成果當中的著作,以繼續進行研究。

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是否為職務上著作,如涉有爭議,仍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予以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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