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116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簡短之標語或名詞等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故來信所述從國內外書籍中摘錄之佳句,如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語或僅屬不具「創作性」(一定的創作高度)之短句,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該短句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反之,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檢附本局電子郵件1080830b供參),如將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著作人死亡後50年)之語文著作印製在筆記本或日曆上販售,可能涉及「重製」、「散布」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與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另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著作,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包括表示著作人姓名、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併予說明。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特定語句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9111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