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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112c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我國係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日本係WTO的會員,日本人之音樂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先予敘明。

二、所詢問題一,錄製吹奏日本流行歌曲之影片並上傳至YouTube,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因國內之集管團體MÜST(管理音樂著作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權利)有代管國外之音樂著作,故利用人原則上應向MÜST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又據了解,有些影音平台(例如YouTube),已事先向MÜST取得音樂著作公開傳輸的授權,如有利用問題(例如是否有重複付費、YouTube辨識系統及相關處置是否即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等),仍需洽MÜST或YouTube查明其詳細授權範圍,以避免利用時發生爭議;至於音樂著作之重製,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方得使用,授權管道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三、所詢問題二,於公共場所之鋼琴彈奏流行樂曲,則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行為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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