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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00058060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詢問音樂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將音樂傳輸給店家播放是否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詢問音樂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將音樂傳輸給店家播放是否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9年10月20日(109)音楚字第01827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及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先予敘明。

三、所詢音樂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將音樂傳輸給店家播放,除店家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利用行為外,對音樂服務提供者而言,店家如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則屬於本法所稱之公眾,會涉及「公開傳輸」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利用行為。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於具體個案中,對於著作之利用行為有無構成公開傳輸?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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