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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022e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一、所詢網路販賣補習班講義,會涉及「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您網路上販售的補習班上課講義,如果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所有權之合法重製物,可以依著…

令函要旨

一、所詢網路販賣補習班講義,會涉及「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您網路上販售的補習班上課講義,如果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所有權之合法重製物,可以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網路上販售,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至於您販售的講義內含有老師於黑板所寫或口述的筆記,如係經筆記者自行理解後,再另以文字表達,則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如純係抄寫老師授課內容,該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者,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將其上課內容抄寫成講義予以販售,則將涉及「重製」、「散布」老師語文著作之行為。惟所抄寫之筆記,如僅係供個人研究之目的而使用,則有可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但若將此等筆記上網拍賣,已超出前述合理使用之範圍,將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符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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